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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93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劉哲嘉

上訴人
即被告
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霖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寶玉
被上訴人
即原告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瀧藏

上列當事人間因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78,151元【計算式:64.4平方公尺×107,730元(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2(樓層數)=578,1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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