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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周仕弘
  • 法定代理人
    林士涵

  • 原告
    慕美學有限公司法人(原名:幕設計有限公司)
  • 被告
    黃語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95號 原 告 慕美學有限公司(原名幕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涵 被 告 黃語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680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064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 同年月24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9頁)。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1至101、111至117頁),其訴不能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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