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江妮嫺、鵬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聖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96號 原 告 江妮嫺 被 告 鵬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款及第3 款定有明文。又起訴 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0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16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逾期仍 未補正,亦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