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1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筑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羽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桃園市八德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蔡豊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30日113年度訴字第261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萬3,0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