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陳炫谷
- 法定代理人陳冠羽、蔡豊展
- 原告筑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桃園市八德區公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筑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羽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桃園市八德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蔡豊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30日113年度訴字第261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 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萬3,0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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