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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54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俐文

原告
香港商亞思博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楚冠
被告
運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毓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83,1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原告尚應補繳13,271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271元,此項裁定業於同年2月7日合法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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