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40號

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吳佩玲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原告與陳家和等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未以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且未以○之全部遺產作為分割標的,起訴之要件尚有欠缺,然本院已調得112年蘆資字第159060號登記申請書,請原告聲請到院閱卷,並依申請書內之資料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四、綜上,原告起訴之要件尚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同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請持本裁定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調取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
    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另因本件訴訟涉及繼承權,故如記
    事內容有關監護宣告、繼承或攸關當事人有無訴訟能力等事
    項,均請勿省略)。
二、請補正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
    應受判決事項聲明。
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