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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8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陳炫谷

原告
楊玉惠
訴訟代理人
林正椈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隆鑫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原告
陳玉鳳
原告
楊玉隨
原告
陳玉秋
原告
追加原 告 黃玉娟
原告
楊玉榮
原告
陳玉麟
原告
陳縈萱
原告
陳郁文
被告
翔勝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瑩甄
訴訟代理人
徐建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聲請追加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玉娟、楊玉榮、陳玉麟、陳縈萱、陳郁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視為已一同起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尚無民法第821條規定之準用,應依同法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二、本件原告係依繼承及買賣關係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自係行使公同共有債權,依上說明,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或經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起訴,當事人始為適格。又陳玉鳳、楊玉隨、陳玉秋、黃玉娟、楊玉榮、陳玉麟、陳縈萱、陳郁文與原告為陳劉免之全體繼承人,本件訴訟陳玉鳳、楊玉隨、陳玉秋已同意追加為原告(見本院卷第105頁),其餘繼承人經原告徵詢後仍未為同意,可認已拒絕同為原告且經核並無正當理由,是原告聲請裁定追加黃玉娟、楊玉榮、陳玉麟、陳縈萱、陳郁文為原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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