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洪瑋嬬
- 法定代理人傅家森、宋淑珠、宋政潮
- 當事人義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王廣儀、宏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武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張圓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32號 原 告 義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家森 訴訟代理人 楊俊煌 被 告 王廣儀 宏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淑珠 被 告 武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政潮 被 告 張圓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裁 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揭事項,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等資料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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