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50號
- 原告
- 湯國政
- 原告
- 湯芮穎
- 被告
- 白幸蓁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162元 【計算式:第1項聲明:房屋課稅現值新臺幣(下同)494,800元+第2項聲明:8,362元】,應繳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