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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5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吳佩玲

原告
湯國政
原告
湯芮穎
被告
白幸蓁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162元 【計算式:第1項聲明:房屋課稅現值新臺幣(下同)494,800元+第2項聲明:8,362元】,應繳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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