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0號
- 原告
- 葉瓖鋆即國泰汽車修理廠
- 被告
- 沅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乙靖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沅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沅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0,000元,應繳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