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5 日
- 當事人葉瓖鋆即國泰汽車修理廠、沅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黃乙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0號 原 告 葉瓖鋆即國泰汽車修理廠 被 告 沅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沅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沅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0,000元,應繳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得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許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