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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劉哲嘉

原告
葉瓖鋆即國泰汽車修理廠
被告
沅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沅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沅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0,000元,應繳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得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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