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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43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譚德周

上訴人
名古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凌瑤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美秀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對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7,0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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