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46號
- 原告
- 泰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政義
- 原告
- 尚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永來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許庭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佳真律師(113年12月27日解除委任)
- 被告
- 鼎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鼎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李偉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興峯律師
- 被告
- 陳英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尚有事證有待確認、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