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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4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朱曉群

原告
泰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義
原告
尚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許庭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佳真律師(113年12月27日解除委任)
被告
鼎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鼎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偉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興峯律師
被告
陳英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尚有事證有待確認、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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