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8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桃園市政府體育局
- 法定代理人
- 許彥輝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會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4月18日113年度訴字第30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1,22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一併具狀補正上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