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3號
- 原告
- 林鈺智
- 訴訟代理人
- 陳盈潔律師
- 被告
- 祐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家篁
- 被告
- 祐立資源再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怡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3年11月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是否具當事人適格尚有須調查及辯論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