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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陳昭仁

原告
林鈺智
訴訟代理人
陳盈潔律師
被告
祐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篁
被告
祐立資源再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3年11月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是否具當事人適格尚有須調查及辯論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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