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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3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陳俐文

原告
黃滿
訴訟代理人
劉育志律師
複代理人
張義閏律師
被告
蔡祐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原告主張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0分之414)及坐落其上同段199建號建物全部(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7樓之1)及同段378建號(應有部分100000分之439)(下併稱系爭不動產)與被告間具有借名登記契約關係,並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為終止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請求移轉登記系爭不動產等情,系爭不動產依原告起訴狀所示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088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8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744元,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06,7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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