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冠祥、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火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7號 原 告 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祥 被 告 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火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2 月23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 年3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林冠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