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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
    卓立婷

  • 當事人
    吳詩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詩婷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鑫錸實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敬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52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李芝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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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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