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瑋德鋼鐵有限公司、林萬寶、韓瑄有限公司、衛淑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瑋德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寶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韓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衛淑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15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4月6日向抗告人訂 購鋼筋50噸,抗告人所開具之報價單第2點載明:「買賣雙 方均應誠意履行合約,若有爭議涉訟,雙方先以友好協商以茲解決,若協商不成,則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經相對人確認後蓋印其公司大小章,足認兩造就本件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已事先以書面約定合意由本院管轄,原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即有不當,爰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抗告,業經抗告人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及報價單等件為證,堪認兩造確有約定由本院管轄之合意,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撤銷原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