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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7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游智棋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鄭偉廷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被告
湘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世軒
被告
江涵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江涵庭地址慈祥「路」之記載,應更正為慈祥「街」。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被告江涵庭之地址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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