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7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鄭偉廷
- 訴訟代理人
- 陳詩宜
- 被告
- 湘庭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世軒
- 被告
- 江涵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江涵庭地址慈祥「路」之記載,應更正為慈祥「街」。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被告江涵庭之地址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