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富邦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朱淑靜、翡翠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黃進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邦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淑靜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翡翠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進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富邦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對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09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上訴人應如數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若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