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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9號

返還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許曉微

上訴人
即原告
富邦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淑靜
被上訴人
即被告翡翠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進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富邦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對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09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上訴人應如數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若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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