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鈺羚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章侃
- 即被告
- 謝佳穎
- 即被告
- 津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吳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20日113年度訴字第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9,8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