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呂如琦
- 法定代理人劉美純
- 上訴人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富宥服飾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01號 上 訴 人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瑪 Eric HEMAR 被 上訴人 富宥服飾行 法定代理人 劉美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0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4,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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