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魏于傑
- 法定代理人劉美純、羅智先
- 上訴人富宥服飾行
- 被上訴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01號 上 訴 人 富宥服飾行 法定代理人 劉美純 被 上訴 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被 上訴 人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瑪 Eric HEMAR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6,935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8,7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40萬7,800元) 1 利息 240萬7,800元 111年3月15日 113年3月9日 (1+361/366) 5% 23萬9,135.33元 小計 23萬9,135.33元 合計 264萬6,9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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