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53號
- 上訴人
- 奎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谷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玉蓉等間請求回復股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75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玉蓉等間請求回復股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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