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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呂如琦

上訴人
黃雅韵
被上訴人
柏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傳威
被上訴人
祥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被上訴人
陳英傑即宇藤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6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88,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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