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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吳佩玲

上訴人
原告
東霖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旻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黃騰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為新臺幣(下同)4,957,2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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