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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38號

確認契約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劉哲嘉

上訴人
即原告
尚利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泳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鎮億國際動力有限公司等因確認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1,712,560元(計算式:883060元+00000000元+00000000元=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4,4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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