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76號
- 原告
- 萬薘物流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凱雄
- 被告
- 雙鳳國際儲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雙鳳國際儲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雙鳳國際儲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