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萬薘物流通運有限公司、張凱雄、雙鳳國際儲運有限公司、黃秀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76號 原 告 萬薘物流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雄 被 告 雙鳳國際儲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雙鳳國際儲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雙鳳國際儲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34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