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陳炫谷
- 法定代理人林子朝
- 原告)
- 被告進昌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林信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進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朝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信儒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雪蕙(陳中文之繼承人) 陳英慈(陳中文之繼承人) 陳英瑄(陳中文之繼承人) 陳英孜(陳中文之繼承人) 上列被上訴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敏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 月31日113年度訴字第92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1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盧佳莉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