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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賠償損害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呂如琦

原告
李俞伶
被告
寰宇聯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維德
被告
李淳瑋
被告
香港商帕格數碼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立恩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宗聖律師
被告
陳瑀紘
訴訟代理人
周耿德律師
被告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寶麟
訴訟代理人
謝廷諺律師

王祖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 年3 月6 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42 法庭開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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