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謝志偉
- 原告徐志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志宇 訴訟代理人 李珮琴律師 林景瑩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39,806元(85,280元×5年+713,406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惟此部分請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6,143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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