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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
    謝志偉
  • 法定代理人
    陳進財

  • 原告
    謝嘉仁徐志宇
  • 被告
    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謝嘉仁 徐志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珮琴律師 林景瑩律師 被 告 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財 訴訟代理人 葉智超律師 陳業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4頁附表二中關於「徐志宇」之「應提撥勞退金月份」欄有關「110年10月至復職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 「111年10月至復職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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