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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游璧庄

原告
陳星同
訴訟代理人
施宇宸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建毅律師
被告
台灣萊默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慧娟
訴訟代理人
蕭彣卉律師

劉秉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院民國113年8月9日113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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