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 原告
- 陳星同
- 訴訟代理人
- 施宇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建毅律師
- 被告
- 台灣萊默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慧娟
- 訴訟代理人
- 蕭彣卉律師
劉秉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院民國113年8月9日113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