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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謝志偉

上訴人
即原告
簡梓桀(即簡忠頤之承受訴訟人)
即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邱秀妍(即簡忠頤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邱純枝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21,5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346元,扣除上訴人已繳之25,416元,尚有165,93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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