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國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如意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銘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因113年度重國字第8號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687,7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6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丁俞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