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鎵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源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進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30日113年度重訴字第16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上訴聲明為:⒈原判決駁回後開第二項請求部分暨假執行之聲請均廢棄;⒉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511萬6,74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511萬6,7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萬7,3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