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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劉哲嘉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徐彥平
被告
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羅瓊玲
被告
陳胎順

陳鼎成遺產管理人詹連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羅瓊玲、陳鼎成遺產管理人詹連財律師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1至4、編號7至18所示積欠本金、利息、違約金。

被告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羅瓊玲、陳鼎成遺產管理人詹連財律師、陳胎順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積欠本金、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依兩造間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21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鐵公司)前邀同被告羅瓊玲、陳鼎成(已歿,前經本院選任詹連財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復於附表編號1至4、編號7至18所示「借款日」,與原告簽訂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與增補契約書,向原告借款如附表編號1至4、編號7至18所示「借款本金」,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率約定如附表編號1至4、編號7至18所示「年利率」,上述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另被告龍鐵公司前邀同被告羅瓊玲、陳鼎成、陳胎順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復於附表編號5至6所示「借款日」,與原告簽訂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與增補契約書,向原告借款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借款本金」,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率約定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年利率」,上述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龍鐵公司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起即未依約還款,依據授信契約書共通條款第7條第1款約定,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尚積欠附表編號1至18「積欠本金」所示金額,及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利息、違約金,又羅瓊玲、陳鼎成、陳胎順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龍鐵公司、羅瓊玲、陳胎順、陳鼎成遺產管理人詹連財律師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龍鐵公司、羅瓊玲、陳胎順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陳鼎成遺產管理人詹連財律師則以書狀陳述:對原告主張債權無意見,請鈞院依法審酌等語。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催告函、存證信函、華南銀行利率表、中華郵政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表、台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查詢結果、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291頁),核屬相符。而被告龍鐵公司、羅瓊玲、陳胎順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另被告陳鼎成遺產管理人詹連財律師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自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借款本金(新台幣/元) 積欠本金(新台幣/元) 年利率 借款日(民國) 到期日(民國)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 違約金  備註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3,750,000 138,572 2.80000% 107年4月16日 113年4月16日 113年1月16日起至113年4月9日 113年2月17日起至113年4月9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前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另按前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2.93000%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1,250,000 415,759 2.80000% 107年4月16日 113年4月16日 113年1月16日起至113年4月9日 113年2月17日起至113年4月9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2.93000%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 2,200,000 436,179 2.80000% 108年4月10日 114年4月10日 113年1月10日起至113年3月26日 113年2月11日起至113年4月9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2.93000%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4 6,600,000 1,308,594 2.80000% 108年4月10日 114年4月10日 113年1月10日起至113年3月26日 113年2月11日起至113年4月9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2.93000%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225,000 829,571 2.80000% 109年4月14日 115年4月14日 113年1月14日起至113年3月26日 113年1月15日起至113年4月9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陳胎順    2.93000%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6 6,675,000 2,488,803 2.80000% 109年4月14日 115年4月14日 113年1月14日起至113年3月26日 113年1月15日起至113年4月9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陳胎順    2.93000%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7 200,000 109,982 3.22500% 110年9月30日 115年9月30日 113年3月30日起至113年4月6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3.34500%   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8 1,800,000 990,000 3.22500% 110年9月30日 115年9月30日 113年3月30日起至113年4月6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3.34500%   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9 800,000 439,982 3.22500% 110年9月30日 115年9月30日 113年3月30日起至113年4月6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3.34500%   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3,200,000 1,759,982 3.22500% 110年9月30日 115年9月30日 113年3月30日起至113年4月6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3.34500%   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1 70,000,000 70,000,000 3.59433% 112年4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113年3月17日起至113年3月21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3.71989%   113年3月22日起至113年3月24日       3.72000%   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22,200,000 20,520,327 3.59433% 112年4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113年3月17日起至113年3月21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3.71989%   113年3月22日起至113年3月24日       3.72000%   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3 35,250,000 29,947,255 3.59433% 112年4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113年3月17日起至113年3月21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3.71989%   113年3月22日起至113年3月24日       3.72000%   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4 11,750,000 9,982,418 3.94433% 112年4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113年3月17日起至113年3月21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4.06989%   113年3月22日起至113年3月24日       4.07000%   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8,000,000 8,000,000 3.59433% 112年4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113年3月17日起至113年3月21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3.71989%   113年3月22日起至113年3月24日       3.72000%   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000,000 2,000,000 3.59433% 112年4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113年3月17日起至113年3月21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3.71989%   113年3月22日起至113年3月24日       3.72000%   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7 8,000,000 6,933,328 3.55000% 112年4月28日 117年4月28日 113年3月28日起至113年4月6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3.67000%   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18 2,000,000 1,733,328 3.55000% 112年4月28日 117年4月28日 113年3月28日起至113年4月6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3.67000%   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197,900,000 158,034,08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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