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劉哲嘉
- 法定代理人黃俊智、羅瓊玲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胎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徐彥平 被 告 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羅瓊玲 被 告 陳胎順 陳鼎成遺產管理人詹連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羅瓊玲、陳鼎成遺產管理人詹連財律師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1至4、編號7至18所示積欠 本金、利息、違約金。 被告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羅瓊玲、陳鼎成遺產管理人詹連財律師、陳胎順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積欠本金、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依兩造間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21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鐵公司)前邀同被告羅瓊玲、陳鼎成(已歿,前經本院選任詹連財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復於附表編號1至4、編號7至18所示「借款日」,與原告簽 訂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與增補契約書,向原告借款如附表編號1至4、編號7至18所示「借款本金」,自借款日起 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率約定如附表編號1至4、編號7至18所示「年利率」,上述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 金。另被告龍鐵公司前邀同被告羅瓊玲、陳鼎成、陳胎順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復於附表編號5至6所示「借款日」,與原告簽訂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與增補契約書,向原告借款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借款本金」,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率約定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年利率」,上述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詎龍鐵公司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起即未依約還款,依據授 信契約書共通條款第7條第1款約定,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尚積欠附表編號1至18「積欠本金」所示金額,及如附表編 號1至18所示利息、違約金,又羅瓊玲、陳鼎成、陳胎順為 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龍鐵公司、羅瓊玲、陳胎順、陳鼎成遺產管理人詹連財律師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龍鐵公司、羅瓊玲、陳胎順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陳鼎成遺產管理人詹連財律師則以書狀陳述:對原告主張債權無意見,請鈞院依法審酌等語。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債務之所 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催告函、存證信函、華南銀行利率表、中華郵政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表、台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查詢結果、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291頁),核屬相符。而被告龍鐵公司、羅瓊玲、陳胎順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另被告陳鼎成遺產管理人詹連財律師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自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項、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李毓茹 附表 編號 借款本金(新台幣/元) 積欠本金(新台幣/元) 年利率 借款日(民國) 到期日(民國)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 違約金 備註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3,750,000 138,572 2.80000% 107年4月16日 113年4月16日 113年1月16日起至113年4月9日 113年2月17日起至113年4月9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前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另按前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2.93000%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1,250,000 415,759 2.80000% 107年4月16日 113年4月16日 113年1月16日起至113年4月9日 113年2月17日起至113年4月9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2.93000%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 2,200,000 436,179 2.80000% 108年4月10日 114年4月10日 113年1月10日起至113年3月26日 113年2月11日起至113年4月9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2.93000%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4 6,600,000 1,308,594 2.80000% 108年4月10日 114年4月10日 113年1月10日起至113年3月26日 113年2月11日起至113年4月9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2.93000%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225,000 829,571 2.80000% 109年4月14日 115年4月14日 113年1月14日起至113年3月26日 113年1月15日起至113年4月9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陳胎順 2.93000%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6 6,675,000 2,488,803 2.80000% 109年4月14日 115年4月14日 113年1月14日起至113年3月26日 113年1月15日起至113年4月9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陳胎順 2.93000%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7 200,000 109,982 3.22500% 110年9月30日 115年9月30日 113年3月30日起至113年4月6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3.34500% 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8 1,800,000 990,000 3.22500% 110年9月30日 115年9月30日 113年3月30日起至113年4月6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3.34500% 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9 800,000 439,982 3.22500% 110年9月30日 115年9月30日 113年3月30日起至113年4月6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3.34500% 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3,200,000 1,759,982 3.22500% 110年9月30日 115年9月30日 113年3月30日起至113年4月6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3.34500% 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1 70,000,000 70,000,000 3.59433% 112年4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113年3月17日起至113年3月21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3.71989% 113年3月22日起至113年3月24日 3.72000% 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22,200,000 20,520,327 3.59433% 112年4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113年3月17日起至113年3月21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3.71989% 113年3月22日起至113年3月24日 3.72000% 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3 35,250,000 29,947,255 3.59433% 112年4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113年3月17日起至113年3月21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3.71989% 113年3月22日起至113年3月24日 3.72000% 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4 11,750,000 9,982,418 3.94433% 112年4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113年3月17日起至113年3月21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4.06989% 113年3月22日起至113年3月24日 4.07000% 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8,000,000 8,000,000 3.59433% 112年4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113年3月17日起至113年3月21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3.71989% 113年3月22日起至113年3月24日 3.72000% 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000,000 2,000,000 3.59433% 112年4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113年3月17日起至113年3月21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3.71989% 113年3月22日起至113年3月24日 3.72000% 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7 8,000,000 6,933,328 3.55000% 112年4月28日 117年4月28日 113年3月28日起至113年4月6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3.67000% 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18 2,000,000 1,733,328 3.55000% 112年4月28日 117年4月28日 113年3月28日起至113年4月6日 連帶保證人:陳鼎成、羅瓊玲 3.67000% 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197,900,000 158,034,08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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