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丁俞尹

原告
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江涯
被告
陳沛翎

陳羽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關於不完全給付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關於不完全給付部分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5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關於不完全給付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萬5,160元,嗣原告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9月9日以113年度抗字第919號裁定抗告駁回,業已確定,有各該裁定在卷可稽。原告113年9月12日已收受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919號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依上規定,其就不完全給付部分之起訴顯非合法,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爰就原告關於不完全給付部分之訴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