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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
    江碧珊

  • 上訴人
    呂學乾呂昭文呂紹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呂學乾 呂昭文 呂紹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林冠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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