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 上訴人
- 呂學乾
呂昭文
呂紹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呂昭文
呂紹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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