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3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桃花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麥修仁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華煌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7,771,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