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劉哲嘉
- 法定代理人麥修仁、黃華煌
- 原告桃花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桃花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修仁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華煌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7,771,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鍾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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