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周仕弘
- 法定代理人莊美惠
- 原告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美惠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龍成銘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尚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6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名係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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