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盧武仁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陳海尼
- 被告
- 林淑惠
- 被告
- 玉堇建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高正穎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俊源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07,07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訂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雖均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均係為請求被上訴人陳海尼應履行民國93年7月2日所簽訂之預約,即將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出售予上訴人,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故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值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210,000元(本院卷一第27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807,0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