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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徐培元

上訴人
即原告
立誠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源豐物流有限公司因113年重訴字第265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12,7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9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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