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威騰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威任
- 訴訟代理人
- 王紹安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林洺鋒
- 即原審原告
- 大騏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雅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17日113年度重訴字第27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9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