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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0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吳佩玲

原告
李辰浩
原告
李銣琳
原告
李雅娟
原告
李寶珠
原告
李銣珮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邵軒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郭驊漪律師
被告
敦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玉坤
被告
宏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騰為
訴訟代理人
游玉坤
被告
協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濱州
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律師
被告
劉璇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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