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洪瑋嬬
- 法定代理人林明鴻
- 原告蕭宇辰
- 被告黃金鳳、紀乃全、城家房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原 告 蕭宇辰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許淑玲律師 張雅蘋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欣儒 被 告 黃金鳳 訴訟代理人 周威君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宇婕 林珏菁律師 被 告 紀乃全 城家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鴻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志偉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帝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23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二、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下午5時宣判,惟依新修正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114年10月25日為臺灣光復暨金 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適逢週六,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故114年10月24日係補假而為放假日,認有變更宣示判決 期日至前一上班日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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