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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洪瑋嬬

原告
蕭宇辰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淑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雅蘋律師
複代理人
李欣儒
被告
黃金鳳
訴訟代理人
周威君律師
複代理人
劉宇婕
複代理人
林珏菁律師
被告
紀乃全
被告
城家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鴻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志偉律師
複代理人
王帝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23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二、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下午5時宣判,惟依新修正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114年10月25日為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適逢週六,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故114年10月24日係補假而為放假日,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至前一上班日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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