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倉租費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李思緯
  • 法定代理人
    林志誠、賴永鎮

  • 上訴人
    承泰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承泰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誠 被 上訴人 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永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倉租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37,7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00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 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 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慧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