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辰林設計實業有限公司、林義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辰林設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8,219元(即支票面額加上從112年11月20日原告所請求的利息起算日計算至支付命令聲請繫屬 本院為止時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9,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