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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洪瑋嬬

原告
辰林設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8,219元(即支票面額加上從112年11月20日原告所請求的利息起算日計算至支付命令聲請繫屬本院為止時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9,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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