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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洪瑋嬬

原告
辰林設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昌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松翰律師
被告
宏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一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113年度重訴字第4號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處」所示「原記載內容」粗體底線部分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粗體底線部分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判決理由均將利率載為年息百分之6,故主文部分係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更正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主文欄一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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