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11號
- 原告
- 環誠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璿儒
- 訴訟代理人
- 呂承翰
- 訴訟代理人
- 莊仲華律師
- 被告
- 百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金樹
- 訴訟代理人
- 許啟龍律師
許淑玲律師
張雅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4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訴字第511號
許淑玲律師
張雅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4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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